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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捡东西索要500元感谢费 拾金有酬有法可依
2008-11-12 15:20:00  浏览次数:116  文字大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陈杏兰 佟建国 实习生马先军)"对方要500元的感谢费,经过讨价还价,我给了200元,但觉得不舒服!"昨日,在汉阳上班的喻先生反映.

    喻先生说,他在汉阳一家数码科技公司上班.11月9日,他坐公交车时,将一个资料夹遗失在车上,里面除了资料,还有一张6800元的支票.昨日上午,公司的财务人员说,有人打电话到公司来,称捡到资料夹,让他去拿.他赶到武昌沙湖某工地,见到一男一女两名工人,对方索要500元的感谢费,否则不给资料夹.

    喻先生说,他本来很感激对方,但对方强行要钱,他感觉受到要挟.协商未果,他报了警,警察让他们协调解决.最后,喻先生给了200元,拿回资料夹.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的李相红律师介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为保管该物而付出的交通、通信或误工费用等.具体数额是多少,拾得人可与权利人协商.如双方意见相差太大,可向法院申请裁决.

    有法律人士认为,我国以前一直提倡"拾金不昧",而现在却可以"拾金有酬",做了好事拿取报酬本无可厚非,但因法律对酬金的具体数额未做规定,有的人想要报酬却怕被告"敲诈",有的人却漫天要价,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希望国家能将相关法律规定更加细化.

来源:(荆楚网 作者:陈杏兰)  录入:red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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