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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告拖欠237万天价管理费 打官司7年被判赔
2008-10-28 09:47:46  浏览次数:116  文字大小:【】【】【
  •   核心提示:1996年,卢先生向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广州市先烈路的粤海凯旋大厦三、四层及首层商铺等物业,卢先生使用时水电都未通,直至2004年才通水电。物业公司要求卢先生支付这7年来拖欠的237万多元物业费。

信息时报10月28日报道 房屋水电还没通,就要以每平方米38元的“天价”支付物管费。市民卢先生7年来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又再审之后,被判交拖欠237万多元的物业管理费。16日,他与物业公司在由天河法院执行局主持的调解未果后,决定向最高检申请提起抗诉。

拖欠物管费官司打7年

1996年,卢先生向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购买位于广州市先烈路的粤海凯旋大厦三、四层及首层商铺等物业,双方约定开发商于1997年3月30日之前交楼。

因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楼。1997年10月,卢先生为了能尽快投入使用,经开发商同意,决定先进场装修。直到1998年9月8日,卢先生才收到收楼通知。

卢先生表示,收楼之后一直无水无电、无法使用。直到7年后的2004年11月,开发商才将上述物业真正交付给卢先生使用。

2001年3月,粤海凯旋大厦的物业管理方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粤华公司”)将卢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交纳自1997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双方对此争议很大,物业公司认为,从卢先生进场装修即1997年10月开始就应该收物管费,但卢先生认为,2004年11月,开发商才将上述物业真正交付给他使用,收楼前的物管费不该他交。

7年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又再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8年9月8日,卢先生收到了收楼通知,而在此日期前,卢先生就已进入争讼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视为收楼”,因此应该要交物管费。但在1998年9月8日之前,考虑到当时开发商没有提供完善的水电等设施,卢先生并没有完全享受到业主的权利,因此物管费也不该从1997年10月开始计算而应该从1998年9月8日开始计算。

2008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卢先生支付1998年9月8日至2001年7月31日止,两年多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等一共高达237万多元。

业主质疑管理费定价

上周四,双方来到天河法院执行局协商执行事宜,卢先生还是觉得,没收楼就要交200多万的物管费很冤:“这栋楼现在水电都通了,每平米只要6块多钱的物管费;以前没水没电,定价却是每平米38元?这种‘天价’物管费既没有合同依据,事先也未经过我的认可,甚至没有物价主管部门的核准,它是凭什么制定出来的?”卢先生还说,为什么没水没电的房子也能算交楼,也要收物管费?

物业公司则表示,物管费数额一点都不让步,希望法院按照判决书执行。

律师:业主交了物管费再告开发商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王云松律师表示,当前,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很多,像这样“天价”的却很罕见。市民从买楼后,物管费的定价往往是物业公司一方说了算,有的小区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连个和物业公司“叫板”的机构都没有,业主只能吃哑巴亏。

另外,开发商交楼时即使水电设施没做好,物业公司仍会照收物管费,就算业主闹上法院,法院也只能表示,拖欠的物管费要交。至于开发商设施不齐备,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业主交了物管费之后再去告开发商。

来源:(大洋网(广州) 作者:李朝涛 高静宁)  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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