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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政策性解释 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2008-09-13 10:36:23  浏览次数:124  文字大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沈度报道:具体应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确认为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昨悉,省计生委近日印发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从去年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我省计生委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解释(试行)。

  该政策性解释(试行)规定,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随后,该政策性解释(试行)对上述基本条件逐一做出了具体解释。例如,关于“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条件,政策性解释(试行)还详细补充规定: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具体内容可见湖北人口网(http://www.hbpop.gov.cn)。

来源:(荆楚网 作者:沈度)  录入:red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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