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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夫助妻“安乐死”案开审 律师当庭辩论激烈
2008-09-11 16:23:36  浏览次数:128  文字大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特约记者凌云 通讯员胡湾 朱学斌报道:大冶农妇柯某患病、瘫痪10多年,丈夫程某四处举债、不弃不离照顾她。但妻子担心拖累丈夫和家人,要求丈夫帮助其“解脱”,于是,程某最终买回农药助病妻“安乐死”。昨日上午,该案在大冶法院开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将择日宣判。

  被告程某今年43岁,家中三个孩子中有两个身患残疾。其妻柯某11年前得了类风湿,手脚肌肉萎缩,8年前即瘫痪在床,全靠丈夫、女儿照顾。想到多年的病痛折磨,柯某多次萌生轻生之念,要求丈夫帮助其“解脱”。

  6月2日,程某花8元钱买了甲胺磷农药,次日上午将农药混在牛奶盒里,放在柯某的床边,自己外出洗衣。因牛奶盒掉到地上,柯某找人将丈夫叫回,程某将混装了农药的牛奶盒插上软管,再次放到柯某枕边。当日上午10时许,柯某饮奶中毒身亡。

  大冶检察机关认为,柯某长期瘫痪,全靠程某和女儿举债照顾,程某因受长期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主观有非法剥夺妻子生命权的故意;而程某买农药灌进牛奶盒,插吸管放到柯某枕边等行为与柯某死亡有直接因果联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帮助他人实行“安乐死”的案例。但鉴于程家情况特殊,考虑到程某所为是在妻子强烈要求下实施,主观危害程度较小,可酌情处理。

  辩护律师则认为,帮助自杀与为自杀提供条件不容混淆,药不是程某喂的,程某只是帮妻子完成了心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程某助妻“安乐死”的行为确有一定危害性,是道德沦丧,应该受到良心谴责。

  据大冶检察院一名黄姓检察官称,人的生命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安乐死”违反自然规律,削弱了人类战胜自然的勇气和力量,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

  该案说明程某法律意识淡薄,是非模糊,但亦说明加强和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刻不容缓。柯某患病、瘫痪10多年,全家人靠程某一人负担。对类似的特困家庭,当地有关部门理应启动救助机制,帮助渡难关。

来源:(荆楚网 作者:凌云)  录入:red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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