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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起湖北机动车超速20%以内不罚款
2008-08-06 10:06:18  浏览次数:117  文字大小:【】【】【

  记者昨从省交警总队获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届时我省交警将按该《办法》对超速实施新的处罚标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准不足20%的,给予警告;超过限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元罚款(高速公路上罚200元);超速50%以上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高速公路上罚1000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速7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高速公路上罚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现行处罚标准依据道交法制定,对超速驾驶员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超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罚款,实际操作中基本上都按上限执行。

来源:(荆楚网 作者:吴昌华 曹昆 吕凯)  录入:red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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