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图 王鹏
6月20日上午9时,在经历了1年多的漫长而无奈的等待后,市“财富广场”31位业主走进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冶钢法庭,向开发商讨要房产证、土地证等,并索赔118万余元。
争端:入住1年没有房产证
31位住户均为原黄石职教中心的老师。他们说,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实在是没有其它办法了。
2005年3月至7月,家住上窑职教中心的王倩玉、柯有文等31位业主与被告黄石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且都在协议书的第十条第六款中约定:甲方还房钥匙应直接交给乙方,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土地契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应在60天内为乙方办理完毕,如不能按期交付,甲方按乙方房屋总价(原房评估价+超面积补差价)以每天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随后,31位业主依照协议书的约定一次性或分几次将超面积补差价交给被告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黄石市化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1月至4月,31位业主先后从开发商处领到了新房钥匙,并陆续入住。然而,此后一年来,业主们却一等再 等都等不到开发商在协议书中承诺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为此,业主们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却至今连证件的影子都没看到。
3月17日,经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均无果后,31名业主联名将开发商华亿房地产公司和华光房地产公司告到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为所有的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算至2008年2月29日违约金1183826元,及超过这个时期至证件交付日逾期违约金。
辩解:开发商称合同条款无效
6月20日上午9时,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冶钢法庭正式开审此案。
从法官宣布开庭起,原告、被告便进入了激烈的交锋当中。其中,作为被告之一的华亿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劈头就称,合同虽然是该公司与31业主签订的,但合同的实际操作者是华光房地产公司,双方为此还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由华光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华光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他们并没有违约,因为与业主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土地契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应在60天内为乙方办理完毕”这一条款本来就是无效的。其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取得应由买受人办理,而不是开发商。
“开发商去为业主办房产证,证件岂不是要写上开发商的名字?”对此,对方律师“幽默”地说。
话音刚落,原告席和被告席上一片哗然,部分按捺不住怒火的业主站起来反驳这是一派胡言。岂料,该名律师不紧不慢地反唇相讥:“据我所知,你们都是老师吧,这是无效条款,连5岁的孩子都知道,何况你们还是老师呢。”
听此,原告席上的两名业主代表拍案而起,指着该律师厉声质问:“这与我们是不是老师有什么关系?你们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既然明知是不可能实现的承诺,为何还要与业主签约?岂不是明知故犯设下的圈套?”
随后,华光公司聘请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辩解,并表示,该案所涉争的楼盘是一个大型综合小区,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必须在小区通过综合验收后方能办理产权证。目前,该小区还没有通过综合验收,所以不存在违约。另外,31位业主于2007年1至4月入住新居是因为开发商提前还房,而不是正式还房。
为此,先前那位代理律师说道:“从某种角度而言,业主应该感谢开发商……”
这次,不等他的话音落下,质问声已从原告席与旁听席上竟相传出,最后经法官制止才停下。
质问:合同白纸黑字岂容反悔
面对激动的业主代表与作出大量辩解的被告律师,原告聘请的女律师汤卉言语不多,但句句有力。她表示,开发商违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向31位业主支付违约金,并迅速为原告方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同时,律师汤卉指出,被告答辩理由是错误的。其一、被告第一项答辩称双方所签署协议的第十条第六款的约定是无效的,理由是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取得应由买受人办理,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法律规定由买受人办理没错,但具体办理产权证的过程及表现形式则应是多种多样的,开发商代办即为一种最普遍、最直接的形式。本案原被告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被告代为办理产权证、土地证。并依照协议约定在交房前三十日内已向被告交清了约定由原告承担的办证费用。
其二、 被告一再强调其已做大量工作,提前还房,这本就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显然有些张冠李戴了,与本案被告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直接的关系。至于所称已办理初始登记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被告的证据即便是真实的,最多也不过能证明被告方已向房屋登记部门递交了申请而已。不能证明其手续完备并确能取得,就是能取得初始登记也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取得了产权证、土地证。
其三、被告认为即使存在违约其有免责事由,其免责的事由是由于本案所涉争的楼盘是一个大型综合小区,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此观点甚为荒谬,难道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是项目施工完成后才知道并懂得的吗?
其四、被告认为即使存在违约,但并未造成各原告的实际损失,因而无须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同时由于各原告没有及时获得房产证,致使各原告在行使房屋转让权、房屋租赁权、房屋抵押担保权等权利时受到极大限制,有时甚至丧失了商业机会,这种结果实际上也是对各原告实体利益的潜在损害。
被告还认为是其它单位原因才导致办证迟延,因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由于房产管理局的原因导致办证逾期,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的客观结果,则该违约行为人无论是由于主观原因或是客观原因或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人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各原告办理房产证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是明显的客观事实,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根据。
同时,两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被告华亿公司与原告方签订的,并收取了部分房屋超面积补差价款,被告华光公司其后收取了原告的后续差价及办证相关费用并与原告办理了住房交接书,说明两公司同为协议的当事人,华亿公司又提供证据证实两被告之间的关系,至于华亿所称合同的实际操作者为被告华光公司那是他们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对外两被告应共同向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白纸黑字岂容开发商任意反悔?希望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审理一直至中午12点多才结束,走出法庭大门时,业主们说道。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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